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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公安局朱阳所查处一起违反食品安全法案件

2018-02-07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三门峡讯(记者 兀占斌 实习生 侯辰生 通讯员 王传立)2月5日,灵宝市公安局朱阳所民警依法将经营未按规定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的违法人员石某生(男、52岁、朱阳镇人)行政拘留十日。

2月1日9时许,朱阳派出所民警与畜牧等有关部门对辖区销售猪肉摊位点突击检查时,在朱阳镇苍珠金矿大门口,民警发现设点销售猪肉的石某生私自购进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活猪进行屠宰,并在经营的肉摊上出售。民警当场查获石某生未销售的15斤猪下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石某生被依法行政拘留。

目前,案件已经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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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灵宝市公安局,朱阳所,查处,违反食品安全法,案件 责编:张静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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